貯存系統辦法新修正  環保局一同輔導改善

2021-03-04
行政院環保署於109年7月1日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為強化預防地上、地下儲槽系統、貯存容器及各項貯存設施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名稱為「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嘉義縣環保局為讓本縣地上儲槽業者,了解新修正管理辦法之改善計畫及監測作業,於110年2月24日假嘉義縣人力發展所辦理「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法規說明會議,邀請環保署土污基管會張富傑環境技術師及美商傑明公司林淳純小姐擔任講師,講授議題包含「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說明」與「實務範例說明與事業須配合事項」,現場具體說明法規規範內容、改善計畫範例及未來監測作業,讓業者對於貯存系統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更清楚理解。

嘉義縣環保局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增修地上及地下儲槽污染預防管理法規,依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區別管理強度、訂定監測方式,並分年分階段監測申報,分別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透由辦理說明會方式,向本縣業者宣導貯存系統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及規定內容,以增進管理制度及法令之概念,也避免業者未注意時間內應盡之定期監測及申報而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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